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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請人
債務人
曾竟豪即曾志成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廖培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俊鴻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陳皇成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洪佩君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洪彩瑛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瑭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7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第三人台灣科萊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保單乙張外,另其前經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5年度執亥字第65219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9年2 月至11月(即99年12月8 日前)所扣押於第三人處之債務人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39,932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決議就前開債務人受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款項應予分配,另就前開國寶人壽保單價值解約金應予解約進行分配,因債務人請求提出等值現金以代替上開保單之解約、變價,並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債務人得以提出現款代替處分,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經債務人提出現金新臺幣(下同)20,749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260,681 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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