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宗孟
- 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謝政達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李雯雯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名下除有南山人壽保單乙份外,別無其他財產,復經本院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前開保單之解約金數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名下之有效之保單以99年6 月28日試算辦理終止可領回之金額,為新台幣11,566元,有陳報狀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未曾有婚姻關係,是以,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閘門戶役政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據上,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