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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債務人
徐玉英
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剛峰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之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所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本件債務人確無其他財產,且其配偶黃宗智亦除了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存在,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足資請求,此有查詢表二紙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而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經本院依上開條例第121條第1 項但書規定發函予債權人知悉並表示意見,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反對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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