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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
    劉信宏即劉基林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詩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士銘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賢易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怡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紜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劉信宏即劉基林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羅詩苑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賢易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羅詩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顯示其名下財產有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鄉○○路300 巷101 弄27號房屋暨座落基地龍潭鄉○○○段331-6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輕型機車乙輛、重型機車乙輛,另債務人於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保單1 筆,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其決議前開機車兩輛不予變價、處分,同意返還債務人,惟主張系爭房地及保單應變賣價金進行分配,由別除權人即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臺灣土地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權,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經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前開保單解約金15,648元,並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84047 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系爭房地,該變賣價金得以返還予債務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04 元。綜上,前揭債務人可領得之款項共計152,052 元解送到院後,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並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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