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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招雄
相對人
金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鍾招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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