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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89年度裁全字第4707號假處分裁定,以鈞院89年度存字第2802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擔保。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處分裁定,況且未曾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執行,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辦理上開提存後,並未對相對人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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