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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83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隆公司)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長隆公司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167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執行費用繳費單據1 紙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長隆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167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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