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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6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甲○○。

聲請費用由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美德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聲請人為歐美德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於99年2 月1 日就任等語,並提出歐美德公司股東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36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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