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戊○○
庚○○○
己○○○
乙○○
甲○○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七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3年度繼字第574號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石阿昌之債權人,因有閱卷之必要,請准予通知聲請人前往閱卷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興執94年執七字第2104號債權憑證影本1份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