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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漢權王兆飛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79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告
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孫式禮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乙○○、丙○○、甲○○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訴外人孫式禮之繼承人,訴外人孫式禮於民國98年8 月24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並因繼承而就系爭遺產取得公同共有關係。惟因原告多次協調分割系爭遺產,但因被告甲○○行蹤不明而未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至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則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乙○○、丙○○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訴外人孫式禮之繼承人,訴外人孫式禮於98年8 月24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6 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 件,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64條前段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 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請求遺產分割,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原告主張分割方案應為系爭遺產原告與被告等應繼分均為4分之1 乙節,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之分割方案,對各繼承人利益均相當,核屬公平,爰就系爭遺產,准予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八、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遺  產  內  容  及  明  細   │ 分  割  方  法   │
├──┼───────────────┼─────────┤
│1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存款新臺幣    │依原告、被告乙○○│
│    │1,756,000元。                 │、丙○○、甲○○各│
│    │                              │4分 之1 之比例分配│
│    │                              │。                │
│    │                              │                  │
│    │                              │                  │
│    │                              │                  │
├──┼───────────────┼─────────┤
│2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存款新臺幣    │同上              │
│    │96,150元。                    │                  │
│    │                              │                  │
├──┼───────────────┼─────────┤
│3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存款新臺幣    │同上              │
│    │53,173元。                    │                  │
│    │                              │                  │
│    │                              │                  │
├──┼───────────────┼─────────┤
│4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美金存款新臺幣│同上              │
│    │2,476,642元。                 │                  │
│    │                              │                  │
│    │                              │                  │
├──┼───────────────┼─────────┤
│5   │桃園市信用合作社存款新臺幣40元│同上              │
│    │。                            │                  │
│    │                              │                  │
├──┼───────────────┼─────────┤
│6   │永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同上              │
│    │1,401,525 元。                │                  │
│    │                              │                  │
├──┼───────────────┼─────────┤
│7   │保證責任桃園市信用合作社投資新│同上              │
│    │臺幣5,000元。                 │                  │
│    │                              │                  │
├──┼───────────────┼─────────┤
│8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同上              │
│    │13,719元。                    │                  │
│    │                              │                  │
├──┼───────────────┼─────────┤
│9   │永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同上              │
│    │1,962,136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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