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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楊晴翔

  • 當事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杰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智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盛發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上訴人聯盛發公司及毅嘉公司於99年6 月18日所提之上訴聲明更正及補充理由狀,上訴人聯盛發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8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上訴人毅嘉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701,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聯盛發公司、毅嘉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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