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傳欽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杰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智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盛發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上訴人聯盛發公司及毅嘉公司於99年6 月18日所提之上訴聲明更正及補充理由狀,上訴人聯盛發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8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上訴人毅嘉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701,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聯盛發公司、毅嘉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