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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杰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智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盛發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上訴人聯盛發公司及毅嘉公司於99年6 月18日所提之上訴聲明更正及補充理由狀,上訴人聯盛發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8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上訴人毅嘉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701,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聯盛發公司、毅嘉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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