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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請人
結豪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甲○○
相對人
照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O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69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241,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及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已去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698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24號提存事件,提供241,000 元為擔保金,聲請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541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已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98年度司全聲字第38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已據其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乙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假扣押執行卷、提存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曾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催告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之執行所受之損害行使權利,相對人已於99年2 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4號卷可稽,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4 月6 日南院龍民永字第990014984 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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