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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8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陳心婷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之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助字第848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之土地持分,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為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6228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然因該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聲請人依法提起抗告、再抗告,再抗告部分業經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在案,現繫屬於本院民事庭99年度抗更字第1 號審理中,惟前開執行法院已定於民國99年04月28日下午03時將進行第2 次拍賣;茲因相對人之執行名義顯然違法,業經廢棄,為免聲請人之共有土地如遭拍定後及生無可回復之損失,反觀前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相對人部分如暫予停止,相對人僅生程序期間其執行名義債權之利息損失,如以其債權額新台幣(下同)2 千萬元以年息5 %計算至系爭本票裁定確定時約4 個月,僅為333,333 元(2 千萬元×年息5 %÷12個月×4 個月=333,333 元)。為此,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提供333,333 元之擔保金後,於系爭本票裁定事件確定前,板橋地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848 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甲○○參與分配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而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板橋地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848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之土地持分一情,業據提出板橋地院執行處之拍賣期日通知為憑,足信屬實。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可知聲請人就上開執行事件已另向板橋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板橋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 號),內容即為爭執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消滅等節,且聲請人於該案亦同時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另經板橋地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396 號裁定(略以):「聲請人供擔保4,333,300 元後,該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848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關於相對人甲○○參與分配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於該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有該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憑。據此,聲請人既已由板橋地院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之裁定,而核其命供擔保之金額亦尚屬適當,則應認聲請人並無再行聲請本院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裁定之必要。至聲請人另謂:因板橋地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過高,故希望由本件裁定可降低供擔保金額等語,難認有據,不足為憑。

㈡再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即系爭本票裁定雖已提起抗告而現繫屬於本院(99年度抗更字第1 號),惟查,該案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之理由,係略謂:如從本票外觀即足認定票款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之情形,且發票人無爭執者,法院仍應就此時效抗辯有無理由加以審查,以合於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茲因系爭本票自外觀可認其請求權之行使已逾3 年消滅時效,聲請人於向原法院提起抗告時並為時效完成之抗辯,而相對人收受抗告狀繕本後卻未向法院為爭執之意思表示,故認原法院即應審查此抗辯理由等語(詳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3號裁定理由),而相對人嗣已對系爭本票之時效是否完成為具體爭執,現並由板橋地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49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進行實體審理中,則上開實體爭執事項自無從由本件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予以審酌,故於台灣高等法院廢棄本院原維持系爭本票裁定之結果後,本院業另以99年度抗更字第1 號裁定再為維持系爭本票裁定之結果,是聲請人以系爭本票裁定尚未確定為由而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亦難認有據。

㈢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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