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姚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鈞院99年度訴字第1055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28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99年度訴字第105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55號)核閱結果,該案原告即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7 日以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補正狀訴請:「確認被告(即相對人)對原告(即聲請人)之借款債務於新台幣38,850元以外不存在」,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乃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非屬於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與前揭法條規定之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之規定不合。況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2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判決敗訴在案,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亦無從於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再追加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是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提供擔保後,命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