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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7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一人之 丁○○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信東長榮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一人之 丁○○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遠東商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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