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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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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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