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特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承兌付款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51,081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6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32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289,328 元,即289328x32.3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