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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明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依原告所載訴狀固得知原告請求事項,惟原告所具起訴狀,仍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定表明事項,是關於起訴狀對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自然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未明確表明,程式尚有所未符,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併同補正,均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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