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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告
北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040 元(見卷附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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