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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上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上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尚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74,825 元(即以兩造買賣契約就此部分土地之價額為本件交易價額予以核定,見兩造買賣契約附表所示,其中原告請求之桃園縣桃園市○○段1213之2 、1213之3 地號係自附表1213之1 地號土地所分割出,又另須將附表同段1109、1212地號土地部分予以扣除後計算,即為170,292,375+7,677,450+ 49,005,000 =226,974,825 ),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69,7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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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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