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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2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城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被告
黃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3,6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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