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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告
寬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酌減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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