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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漢權陳清怡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告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34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第6 頁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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