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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告
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9,003 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2,182元。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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