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 原告
- 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9,003 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2,182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