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 原告
- 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99年8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112,182 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