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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佳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戊○○
被告
林秉豐原名為甲○.
被告
己○○原名為劉力.
被告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0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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