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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6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6號

上訴人
永添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蕭添進
被上訴人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316號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9,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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