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5號
- 原告
- 領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慧娟
- 被告
- 游銘宏即中泰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銘宏即中泰當舖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尚不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