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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上訴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沛程
被上訴人
羅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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