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張震武

  • 當事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程羅婉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 訴 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沛程 被 上訴人 羅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顏伯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