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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告
徐于景即大將作裝潢工程行
被告
地球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金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住址待.

      丙○○  住址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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