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9號
- 原告
- 徐于景即大將作裝潢工程行
- 被告
- 地球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住址待.
丙○○ 住址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