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 原告
-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興
- 被告
-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銘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