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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上訴人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被上訴人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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