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楊晴翔
- 法定代理人劉福興、游銘頡
- 上訴人菖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 訴 人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被 上訴人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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