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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楊晴翔
  •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游銘頡

  • 上訴人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 訴 人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被 上訴人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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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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