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 上訴人
-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興
- 被上訴人
-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銘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