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5號
- 原告
-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