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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劉世泉、蘇駿發

  • 上訴人
    鑫泰化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清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上 訴 人 鑫泰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泉 上 訴 人 清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駿發 8之7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英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783號遷讓房屋等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50,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1,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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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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