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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陳彥年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乙○○ 被   告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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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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