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 上訴人
- 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貴塘
- 被上訴人
-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701 元(美金28,542元×匯率30.541=871,70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