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華奕超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上訴人
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塘
被上訴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701 元(美金28,542元×匯率30.541=871,70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