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張震武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被 告 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桐慶 被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647,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7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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