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原告兼反訴被告
崇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瀞云
被上訴人
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