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格雷蒙(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 訴訟代理人
- 溫宜豪
- 訴訟代理人
- 范進乾
- 被告
- 杰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建信
- 法定代理人
- 柯夢蘭
- 法定代理人
- 柯涵鈺
- 訴訟代理人
- 石志鵬律師
- 5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1年5 月17日下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兩造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究為格雷蒙(香港)有限公司或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請於庭前陳報與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與之關係,並提出原告依我國公司法申請認許或報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