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舶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0 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0號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0 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