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 原告
-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鎮遠
- 訴訟代理人
- 王憲勳律師
- 被告
-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素枝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被告
-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原:弘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清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于璇
- 被告
-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諒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收受裁定後三週內具狀陳報說明:
一、原告部分:
㈠依原證17所示(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上載本件有瑕疵之PCB板為料號A12-8P003號(生產週期為0919、0920、0923、0925及0926批)及料號A12-6P002號(生產週期為0920批),請原告確認前2 次送請臺灣電路板協會鑑定之PCB板,其料號及週期分別為何。
㈡請提出上開各料號、生產週期之PCB板如原證6所示之WIP生產流程表(參見本院卷㈠第66頁,按原告前所提出之WIP生產流程表並無生產週期為0923、0925及0926批之相關資料)。
㈢請原告再予說明原證14會議紀錄(參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中,關於「重工材料、製造成本」之計算方式為何?又其上所載「PCBA」是指何意?並就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為證明。
二、被告茂圻公司部分:
㈠請確認就原告所主張加工完成後之PCB板1 片可分割為6 片出售一情有無爭執。
㈡請確認電鍍錫是否確為兩造間所約定「二銅」之製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