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9號
- 原告
- 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
- 原告
- 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彭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小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道歉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見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 號裁判要旨),應徵裁判費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裁判費共計為5,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