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永發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全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達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達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1,6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