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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7號

上訴人
魏柏修
被上訴人
劉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2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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