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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
    陳發德

  • 當事人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德 被 上 訴人 黃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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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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