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陳發德
- 當事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德 被 上 訴人 黃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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