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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告
王榮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王天來
被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娟
被告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賢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莉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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