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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告
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被告
工處
法定代理人
高建群
訴訟代理人
吳 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補提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台灣電力公司北部施工處」之正確名稱及相關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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