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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告
三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 萬元(即原告主張承受系爭兩筆不動產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288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尚應補繳12萬1,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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