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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告
吳振權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舒婷
被告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淡生
訴訟代理人
黃秀宜
被告
羅正忠
被告
茹美玲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郭瑋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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